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田东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1127********01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1126民初1996号
案号
(2019)湘1126执1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田东明、武汉明泽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三十日内退还原告马一忠、李家华保证金3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1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二、驳回原告马一忠、李家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 112元,由原告马一忠、李家华负担6112元,由被告田东明、武汉明泽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32 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9-03-01
发布时间
2019-05-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湘1126执151号
立案日期
2019-03-01
执行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3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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