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敏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03********15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121民初1001号 |
案号 |
(2020)湘1121执7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徐文君、李兴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其中2015年8月21日所借800万元贷款自2019年12月22日起,另加尚欠利息50,816.7元,2015年8月25日800万元贷款自2019年12月5起, 2015年8月28日400万元贷款自2019年11月22日起 ,均至本息清偿完毕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二、如被告徐文君、李兴林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抵押物即被告长沙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荣湾镇月宫街1号006栋一层的抵押房地产、被告朱敏华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76号)北向商场103、102的抵押房地产在被告徐文君2,000万元贷款本息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李兴林、长沙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敏华、李金花、邓传侦对被告徐文君2,000万元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四、驳回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8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46,800元,由被告徐文君、李兴林、长沙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敏华、李金花、邓传侦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祁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02 |
发布时间 |
2020-10-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