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建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682********7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581民初602号 |
案号 |
(2020)湘0581执11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冈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建伟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陆昌军借款本金43 100元,并支付2019年2月18日至2020年2月18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10 344元,本息合计53 444元;二、2020年2月18日以后至借款实际还清日止期间的利息,由被告安建伟以借款本金43 1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给原告陆昌军。 如被告安建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 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安建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冈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时间 |
2020-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