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321********77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903民初637号 |
案号 |
(2020)湘0903执13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叶锋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叶志强借款本金1232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232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从2019年2月13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0元,减半收取1545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共计2765元,由被告叶锋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