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22********60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902民初978号 |
案号 |
(2022)湘0902执2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志彬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4月27日的数额为100,427元,之后的部分,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志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1.2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2-14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