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902********45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902民初2276号
案号
(2022)湘0902执2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李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冷凤仙货款1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告李浩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2-11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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