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毕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521********5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504民初2683号 |
案号 |
(2020)皖0504执32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至2019年6月12日,被告朱伟伟、陈毕武尚欠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借款本金120000元,利息38183.51元,合计158183.51元。二、被告朱伟伟、陈毕武应支付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利息(自2019年6月13日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536%计算)。2三、付款方式及期限:前述一、二款项,被告朱伟伟、陈毕武于2019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万元,于2020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万元,于2021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万元,于2022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万元,于2023年12月30日之前一次支付给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6月12日之前的利息38183.51元及自2019年6月1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四、前述一、二、三款项,若被告朱伟伟、陈毕武未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的本金及利息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被告谷小云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用173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朱伟伟、陈毕武、谷小云连带负担(该笔诉讼费被告朱伟伟、陈毕武、谷小云于2019年12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0-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