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鹏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8********05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828民初1393号
案号
(2020)皖0828执恢1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岳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程新忠、陈鹏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借款本金1415470.07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二、如被告程新忠和被告陈鹏英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有权就下列房地产权证号的房地产,在最高额本金1415470.07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房地权岳私房字第051157号”、“房地权岳私房字第051158号”,“岳国用(2005)字第0894号”、“岳国用(2005)字第0897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00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程新忠、陈鹏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3-30
发布时间
2020-10-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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