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梅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322********04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122民初3204号 |
案号 |
(2020)皖1122执16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三明、张梅红欠原告戴利借款30000元,于2019年1月30日前付5000元,2019年6月30日前付5000元,2019年10月30日前付5000元,2019年12月230日前付5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付5000元,2020年10月30日前付5000元,上述欠款如一期不付,视为全部到期,原告戴利可就全部欠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案件受理费550,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戴利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