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421********38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421民初4491号
案号
(2020)皖0421执13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凤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曹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3000元,于2019年3月15日前偿还8000元,于2019年6月15日前偿还20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25000元;二、上述第一项被告曹杰应打款至原告韩金涛银行卡(开户2行:中信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户名:韩金涛,账号:6217710901059550);三、若被告曹杰未按照上述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原告韩金涛可对剩余债权一并申请执行;四、双方当事人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由被告曹杰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04
发布时间
2020-10-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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