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203********15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02民初1727号
案号
(2020)苏1202执13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通(泰州)工业有限公司、泰州德通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泰州市海润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偿款60082698.85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未付代偿款60082698.8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二、被告泰通(泰州)工业有限公司、泰州德通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州市海润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0元;三、被告王兴华、刘静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认的被告泰通(泰州)工业有限公司、泰州德通电气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兴华、刘静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被告泰通(泰州)工业有限公司、泰州德通电气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8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43213元,由诸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时间
2020-10-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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