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健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6********63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226刑初453号 |
案号 |
(2020)皖1226执19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颍上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胡恩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2036年1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132二、撤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5月26日作出的(2017)皖01刑更1262号对罪犯胡庆祝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三、被告人胡庆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与原挪用公款罪中没有执行的刑罚一年五个月五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2032年1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四、被告人胡健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2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2026年9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五、被告人胡家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2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9日起至2026年11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六、被告人胡李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25万元;133(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8日起至2026年11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七、被告人胡仁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8日起至2026年6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八、被告人胡仁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2022年2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九、责令被告人胡恩香、胡庆祝、胡健健、胡家伟、胡李力、胡仁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赔中煤新集刘庄矿业有限公司价值976858.5元的财物;责令被告人胡恩香、胡庆祝、胡健健、胡家伟、胡李力、胡仁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赔中煤新集刘庄矿业有限公司价值221455.45元的财物;对被告人胡恩香索要颍上县古城镇人民政府的50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13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颍上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时间 |
2020-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