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翟祖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5********78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3)灵民一初字第02480号
案号
(2020)皖1323执恢2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璧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李豪健医疗费100000元(灵璧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22040104000092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灵璧县支行城关分理处,汇款时请注明案号);二、驳回原告李豪健本次诉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3120元,由被告翟祖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2300元,上诉费账号12120001040000575,开户行农行宿州城中支行,收款人宿州市财政局),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时间
2020-10-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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