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8********00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03民初1181号 |
案号 |
(2020)苏1203执9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锋、智云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高港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4月16日利息计算为4765.08元;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利息),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5490.6元。二、被告曹斌、泰州市高港区绿海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对上述被告陈锋、智云凤的债务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曹斌、泰州市高港区绿海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锋、智云凤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20元,10由被告陈锋、智云凤、曹斌、泰州市高港区绿海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444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时间 |
2020-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