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82********9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282民初2587号
案号
(2020)皖1282执21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界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俊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25326.19元(计算至2020年4月24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从2020年4月25日开始计算至上述借款本金还清为止。二、被告杨洋、曹跃坤、李玲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7元,由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7元,被告共同负担30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03
发布时间
2020-10-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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