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仲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3********89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81民初3576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67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罗仲华、郑楚、浏阳市港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贷款本金1 938 926.40元及利息、罚息(2019年3月21日前的利息为23 393.33元、罚息838 192.04元,自2019年3月22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结息方式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罗仲华、郑楚、浏阳市港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7 500元;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对罗仲华的保证金440 000元在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周光辉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罗仲华、郑楚、浏阳市港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之还款义务及其应负担的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周光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罗仲华、郑楚、浏阳市港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 264元,减半收取计14 63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 000元,合计19 632元,由罗仲华、郑楚、浏阳市港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时间 |
2020-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