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全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821********32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慈民一初字第1060号 |
案号 |
(2020)湘0821执恢1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利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邹秀丽、全敏支付原告胡善平货款178 394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867元,由被告邹秀丽、全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慈利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时间 |
2020-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