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全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821********32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慈民一初字第1060号
案号
(2020)湘0821执恢1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慈利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邹秀丽、全敏支付原告胡善平货款178 394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867元,由被告邹秀丽、全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7-22
发布时间
2020-10-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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