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建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0********03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203民初1792号
案号
(2020)苏1203执10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建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泰州市海诞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借款66700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8.4‰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泰州市海诞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4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180元,由原告泰州市海诞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80元,被告马建国负担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62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02
发布时间
2020-10-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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