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0********0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03民初1792号 |
案号 |
(2020)苏1203执10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建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泰州市海诞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借款66700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8.4‰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泰州市海诞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4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180元,由原告泰州市海诞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80元,被告马建国负担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62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时间 |
2020-10-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