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2********01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422民初2974号
案号
(2020)皖0422执恢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余勇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云龙借款50000元,利息自2015年12月28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息随本清。二、被告余勇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云龙借款40000元,利息自2015年12月28日起按月息1.5分计算,息随本清。三、被告余勇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云龙借款利息41800元。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1788元,财产保全费1339元,合计3127元,由被告余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13
发布时间
2020-10-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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