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5********145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25民初276号
案号
(2020)皖1125执22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定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纪林林借款本金32950元及利息42692元(以本金28950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1月9日止),合计75642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289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0日起按月利率2%和以借款本金3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实际付5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纪林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2元,由原告纪林林负担60元,被告沈峰负担169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时间
2020-10-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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