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有初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1********25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521民初2950号
案号
(2020)湘0521执8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邵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杨有初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细芝借款本金200 000元和利息168 000元(前期利息以20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5年12月12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6月11日止;后续利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9年6月12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如义务人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 820元,由被告杨有初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邵东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5-13
发布时间
2020-10-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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