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喜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1********00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0521民初1968号
案号
(2020)湘0521执7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邵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罗喜梅、罗少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傅淑芳借款本金42.4万元;二、驳回原告傅淑芳要求被告罗喜梅、罗少云自2017年6月7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60元,由被告罗喜梅、罗少云共同负担,诉讼保全费2640元,由原告傅淑芳负担。如被告未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邵东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5-12
发布时间
2020-10-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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