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育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204********44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521民初1112号
案号
(2020)湘0521执8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邵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育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阳琴军借款本金人民币2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息总数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40万元);二、限被告深圳市筑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育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阳琴军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阳琴军要求被告深圳市筑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返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 6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育麟负担45 722元,被告深圳市筑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邵东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5-14
发布时间
2020-10-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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