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红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1********94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521民初4233号 |
案号 |
(2020)湘0521执7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刘红玲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刘践花、赵红亮借款300 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9年7月23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现金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刘红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