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红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1********94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521民初4233号
案号
(2020)湘0521执7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邵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限被告刘红玲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刘践花、赵红亮借款300 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9年7月23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现金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刘红玲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邵东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5-12
发布时间
2020-10-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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