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增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3********00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423民初226号
案号
(2020)湘0423执2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山县支行与被告杨增艳签订的《湖南省分行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汽车分期业务》;2、被告杨增艳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4 977.98元;三、被告杨增艳逾期还款,原告有权以车牌号为湘a938sc白色别克汽车(车架号:lsgul83l3ha159389)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车的价款优先受偿。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杨增艳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杨增艳清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0元,财产保全费1255元,合计4495元,由被告杨增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7-08
发布时间
2020-10-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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