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3********81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02民初62号
案号
(2020)苏1202执9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州市新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支行借款本金4465460.3元,利息1220698.58元(截止2018年10月15日)及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二、被告江苏苏泰沥青有限公司、泰州市展业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史晓俊、黄华、胡永祥对前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可在履行义务后就其代偿部分向被告泰州市新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偿;4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60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52203元,由诸被告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12
发布时间
2020-10-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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