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市长海化工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86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02民初1038号 |
案号 |
(2020)苏1202执11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州市海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435312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以5435312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泰州劲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泰州市鑫马生态农业观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泰州市长海化工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陈红、马征、沈美龄、冯玉峰、杨娟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吴琼追偿);四、被告泰州劲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泰州市鑫马生态农业观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泰州市长海化工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8司、陈红、马征、沈美龄、冯玉峰、杨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泰州市海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00元;五、驳回原告泰州市海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4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6147元,由诸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诸被告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时间 |
2020-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冯玉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02728697891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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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泰州市海陵区兴丰东路19号1幢(二层20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