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凤国保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504********00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504执1361号
案号
(2020)皖0504执恢1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开发区支行与安徽威龙再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2016(开支)字00057号《小企业借款合同》;二、安徽威龙再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4753615.16元、利息26583.84元(该利息计算至2018年4月12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6.09%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三、安徽威龙再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开发区支行律师费39990元;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开发区支行对安徽威龙再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雨山区印山西路1288号2栋、5栋房产及地号为3405010020013516000号,3405010020013515000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并对该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凤国保、秦翠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凤国保、秦翠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徽威龙再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开发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安徽威龙再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凤国保、秦翠霞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68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681元,由安徽威龙再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凤国保、秦翠霞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5-08
发布时间
2020-10-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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