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81********7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881民初2811号 |
案号 |
(2020)皖0881执恢5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桐城市广场老店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6480783.26元、代偿资金占用费7169140.72元、违约金796571.19元、律师代理费30000元,以及起诉日之后的代偿资金占用费(按未清偿代偿款项以日万分之六乘以实际占用时间计算);二、原告桐城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张桐生提供的质押物变价款优先受偿。三、桐城市中兴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桐城市中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桐生、韩明亮、韩超、崔伟、韩友志、韩红光、倪渐启、周玉娇、倪红梅、盛敏红、安徽梧桐玉艺(集团)有限公司、陈昌奉、黄龙剑对上述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182元,减半收取82091,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7091元,由被告桐城市广场老店商贸有限公司、桐城市中兴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桐城市中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桐生、韩明亮、韩超、崔伟、韩友志、韩红光、倪渐启、周玉娇、倪红梅、盛敏红、安徽梧桐玉艺(集团)有限公司、陈昌奉、黄龙剑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9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0-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