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祖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1********0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邵东民初字第1416号 |
案号 |
(2020)湘0521执恢1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李祖健、赵又梅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红钊借款本金5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7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0 5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李祖健、赵又梅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时间 |
2020-10-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