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景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1********07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521民初3909号 |
案号 |
(2020)湘0521执19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尹辉鹏偿还借款本金616万元、支付利息924万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9月5日,后期利息以本金616万元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贵州省思南县鸿岭置业有限公司、贵州祥龙工业贸易有限公司、湖南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思南分公司、唐喜求、贵州思南县泓宇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赵品大、李德新、赵景辉对被告湖南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品大、李德新、赵景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湖南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3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25,500元,由原告尹辉鹏负担4,157元,被告湖南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思南分公司、贵州省思南县鸿岭置业有限公司、贵州祥龙工业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思南县泓宇置业有限公司、唐喜求、赵品大、李德新、赵景辉负担144,7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04 |
发布时间 |
2020-10-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