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汪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5********7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523民初1304号 |
案号 |
(2020)皖1523执24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汪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许克仓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3441.3元;二、驳回原告许克仓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3元,由被告汪伟负担1108元、原告许克仓负担4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11 |
发布时间 |
2020-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