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自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1********14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521刑初281号 |
案号 |
(2020)湘0521执9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自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李自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27年6月12日止。)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军能经济损失120 900.9元,被告人李自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上需履行的款项限义务人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如被告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时间 |
2020-10-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