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储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4********0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311民初4742号 |
案号 |
(2019)苏1311执恢9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迁金狮钢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江苏邦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2236760.08元及利息(以2236760.0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六标准,自2018年7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曰止)及律师费5000元;二、原告江苏邦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宿迁金狮钢球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给原告的机器设备(详见“抵押物概况”)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宿迁市钢珠轴承厂、朱振贵、李桂珍、储良共同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宿迁市钢珠轴承厂、朱振贵、李桂珍、储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宿迁金狮钢球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34元,减半收取计123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367元,由被告金狮公司、轴承厂、朱振贵、李桂珍、储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73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时间 |
2020-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