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东海县金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798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722民初4891号
案号
(2019)苏0722执27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海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连云港市山水管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常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偿还借款169.254656元及利息(利息分别计算如下:按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月利率7.4667‰,自2015年3月31日计算至2016年3月30日;按月利率11.2005‰,自2016年3月31日计算至2016年7月28日;按借款本金1692546.56元为基数,月利率11.2005‰,自2016年7月29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东海县金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阳光、吴淑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1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10元。连云港市中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7-02
发布时间
2019-07-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苏0722执2720号
立案日期
2019-07-02
执行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693847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陶明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7226798400806
登记机关
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东海县牛山镇富华西路88号西双湖壹号2号商铺1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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