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东海县远洲城市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3207********446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22民初10552号
案号
(2021)苏0722执49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海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海县远洲城市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辉支付租金收益151437元及逾期违约金(其中以71733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9日起、以79704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东海县远洲城市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小三、李海波支付租金收益85057元及逾期违约金(其中以4029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9日起、以44767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东海县远洲城市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琳支付租金收益40198元及逾期违约金(其中以19041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9日起、以21157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被告东海县远洲城市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玲、韦孙于支付租金收益116854元及逾期违约金(其中以55352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9日起、以61502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五、被告东海县远洲城市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兴翠、张建华支付租金收益118647元及逾期违约金(其中以56201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9日起、以62466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六、被告东海县远洲城市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姜岭湖支付租金收益165697元及逾期违约金(其中以78488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9日起、以87209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七、被告东海县远洲城市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子钦支付租金收益141501元及逾期违约金(其中以67027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9日起、以74474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八、被告东海县远洲城市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光迎支付租金收益84696元及逾期违约金(其中以41532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9日起、以46146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九、被告东海县远洲城市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恒桃、赵向兵支付租金收益72701元及逾期违约金(其中以34437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9日起、以38264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十、被告东海县远洲城市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安生支付租金收益72004元及逾期违约金(其中以34107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9日起、以37897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十一、被告东海县远洲城市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苗连花、谭华杨支付租金收益72701元及逾期违约金(其中以34437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9日起、以38264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十二、被告东海县远洲城市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素珍支付租金收益150349元及逾期违约金(其中以71218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9日起、以79131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十三、被告东海县远洲城市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团结支付租金收益152361元及逾期违约金(其中以72171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9日起、以8019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十四、被告东海县远洲城市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春支付租金收益49293元及逾期违约金(其中以23349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9日起、以25944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十五、被告东海县远洲城市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掌卫支付租金收益55708元及逾期违约金(其中以26388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9日起、以2932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十六、被告东海县远洲城市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志刚支付租金收益149112元及逾期违约金(其中以70632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9日起、以7848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十七、被告东海县远洲城市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柴苏珍支付租金收益72580元及逾期违约金(其中以3438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9日起、以38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十八、被告东海县远洲城市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柴政宇支付租金收益90320元及逾期违约金(其中以42783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9日起、以47537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十九、被告东海县远洲城市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柴政宏支付租金收益78540元及逾期违约金(其中以37203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9日起、以41337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十、被告东海县远洲城市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英支付租金收益18770元及逾期违约金(其中以8891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9日起、以9879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十一、被告东海县远洲城市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凤支付租金收益29053元及逾期违约金(其中以13762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9日起、以15291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十二、被告东海县远洲城市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盛学刚、牛玉兰支付租金收益128398元及逾期违约金(其中以60820元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9日起、以67578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十三、被告东海县远洲城市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春梅支付租金收益169773元及逾期违约金(其中以80419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9日起、以89354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十四、被告东海县远洲城市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兴磊支付租金收益124751元及逾期违约金(其中以59093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9日起、以65658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十五、被告东海县远洲城市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青支付租金收益88050元及逾期违约金(其中以41708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9日起、以46342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十六、被告东海县远洲城市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单方岳、陈加利支付租金收益76114元及逾期违约金(其中以36054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9日起、以4006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十八、被告东海县远洲城市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超支付租金收益84360元元及逾期违约金(其中以3996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9日起、以44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十九、被告东海县远洲城市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鲍学林支付租金收益25055元元及逾期违约金(其中以11868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9日起、以13187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十九、被告东海县远洲城市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秋红支付租金收益62761元元及逾期违约金(其中以29729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9日起、以33032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十一、被告连云港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十二、驳回原告周辉、李小三、李海波、赵琳、孙玲、韦孙于、陈兴翠、张建华、姜岭湖、高子钦、陈光迎、谭恒桃、赵向兵、曹安生、苗连花、谭华杨、李素珍、杨团结、陈春、掌卫、刘志刚、柴苏珍、柴政宇、柴政宏、赵英、赵凤、盛学刚、牛玉兰、朱春梅、许兴磊、张秋红、王青、单方岳、陈加利、陆超、鲍学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17元,由被告东海县远洲城市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及连云港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各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各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64214元。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4403010400090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缴纳。先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票据、然后到上述指定银行交款、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27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陈本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722570352446H
登记机关
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东海县牛山镇牛山北路208号美麟.水岸名城风景2-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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