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东海县远洲城市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3207********446H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722民初3530号
案号
(2021)苏0722执45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海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海县远洲城市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收益2017年至2018年租金136275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其中2017年度租金64551元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018年度租金71724元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连云港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由被告东海县远洲城市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4420元。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03010400090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缴纳。先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票据,然后到上述指定银行交款,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11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陈本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722570352446H
登记机关
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东海县牛山镇牛山北路208号美麟.水岸名城风景2-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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