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海县金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98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722民初3875号 |
案号 |
(2019)苏0722执30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耀银、柴海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按照月息7.4‰从2015年9月28日计算至2016年5月28日止,罚息按照月息11.1‰从2016年5月2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东海县金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被告李耀银、柴海芳、东海县金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已由原告预付,待三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7-16 |
发布时间 |
2019-08-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苏0722执303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16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27290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陶明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7226798400806 |
登记机关 |
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东海县牛山镇富华西路88号西双湖壹号2号商铺105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