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504********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503民初4400号 |
案号 |
(2020)皖0503执16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敏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李善宾工程款222440元,并支付原告李善宾以222440元为本金的自2017年5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至上述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马鞍山市美罗城装潢有限公司对被告朱敏的上述第一款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善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案件受理费5229元,减半收取计2615元,由原告李善宾负担297元,由被告朱敏负担23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