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樊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1********1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21民初5486号 |
案号 |
(2020)皖0121执27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樊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友和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计算方式:利息自2019年11月1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530元,原告杨友和负担1230元,被告樊超负担4300元。上述款项汇至本院账户(汇款时注明案号),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号402361016018)。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5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的,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11 |
发布时间 |
2020-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