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5********60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225民初8226号
案号
(2020)皖1225执33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田全芸16400.13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田全芸各项损失共计5276.89元;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田全芸、张培彬、张培峰、张利103599.87元(被告马勇垫付30000元在履行时予以扣除后返还给马勇);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田全芸张培彬、张培峰、张利各项损失共计39749.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8元(原告预交),被汪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14
发布时间
2020-10-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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