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国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5********89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南刑初字第00381号
案号
(2020)皖1225执恢1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0一、被告人刘国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8月11日止。)二、被告人刘国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军医疗费20263.08元、误工费5593元、护理费55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元、营养费510元、支具费7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33965.08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08
发布时间
2020-10-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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