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84********3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21民初3747号 |
案号 |
(2020)皖0121执27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陆峰共欠原告王姣姣借款本息151500元。二、上述款项由被告陆峰于2020年9月15日前支付100000元,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下剩的51500元;被告陆峰如不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王姣姣有权就上述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款项汇至本院账户(汇款时注明案号),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案件受理费3330元,减半收取计1665元,由被告陆峰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发生法3律效力。如果被告未按本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被告不按本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原告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11 |
发布时间 |
2020-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