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4********07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323刑初345号
案号
(2020)皖1323执17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璧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王灵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总和刑期三十五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七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43年7月15日止;羁押折抵刑期10日)。二、被告人程伦江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188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七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26年1月25日止)。三、被告人杨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总和刑期十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34年4月15日止)。四、被告人张文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元,总和刑期四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22年10月25日止)。五、被告人贺晓光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189(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21年10月25日止)。六、被告人焦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25日止)。七、被告人张凤伟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21年10月25日止)。八、被告人陈贝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22年9月27日止。羁押折抵刑期27日)。九、撤销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3刑初259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刘超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的缓刑四年部分;被告人刘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缴纳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190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折抵刑期1日)。十、被告人徐从龙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25日止)。十一、被告人田松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总和刑期二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2020年12月4日止)。十二、被告人张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2020年2月4日止)。十三、被告人王灵敏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十四、被告人王灵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191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11月12日止)。十五、被告人徐曼曼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11月12日止)。十六、被告人亢毅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十七、被告人陈静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20年11月24日止)。十八、被告人王灵龙寻衅滋事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元,敲诈勒索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三万八千元,强迫交易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一万六千元,诈骗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九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或返还被害人。十九、被告人王灵龙、杨娟敲诈勒索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二百六十五万一千七百二十元三角,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二十、被告人王灵龙、杨娟非法经营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四万元,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二十一、被告人王灵龙、程伦江、张文刚、贺晓光、焦成、张凤伟、陈贝、徐从龙、刘超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92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六十余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陈贝、焦成、刘超已分别退至灵璧县公安局人民币六万元、十万元、四十万元)。二十二、被告人王灵龙、程伦江、王灵敏、王灵心、徐曼曼、亢毅、陈静串通投标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亢毅已退至灵璧县人民法院人民币六万元)。二十三、被告人王灵龙、程伦江串通投标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八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罚金、违法所得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害人名单、金额附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十五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03
发布时间
2020-10-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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