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米文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129********18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282民初1671号
案号
(2020)皖1282执19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界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界首市和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界首市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两笔借款分别为本金731500元及利息等损失25652.28元、本金542387.78元及利息等损失18281.66元(2020年4月8日以后的借款利息按相应的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被告马坤、王利、米文彪、徐秋丽对上述两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原告界首市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对被告米文彪、徐秋丽名下位于天安路(原国祯路)99号、胜利东路703号国祯.蓝色雅典5#楼647号【房权证号:房地权证界房字第820162580号、他权证号:皖(2017)界首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266号】的房地产享有抵押权、对该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60元,减半收取8330元,由被告界首市和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马坤、王利、米文彪、徐秋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11
发布时间
2020-10-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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