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4********54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24民初1049号
案号
(2020)皖1124执16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全椒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茂春、胡从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3.5%计算,扣除已付利息19525元);二、被告林海、陈学玲、范传松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44元,减半收取计3472元,由被告林茂春、5胡从芹、林海、陈学玲、范传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时间
2020-10-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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