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8********52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04民初2455号
案号
(2020)苏1204执恢5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王宝年与被告钱锋、康超、徐坚于2017年9月26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二、被告钱锋、康超、徐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宝年200000元及该款相应的利息损失(自2018年5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三、驳回原告王宝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62元,减半收取计3081元,由原告王宝年负担1081元,被告钱锋、康超、徐坚共同负担2000元(原告同意其7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给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16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08
发布时间
2020-10-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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