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仰永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921********18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721民初1315号
案号
(2020)皖1721执8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仰永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07年8月25日按本金20000元年利率11.354%计算至2008年8月24日,自2008年8月25日起按本金20000元年利率17.031%计算至2017年12月5日,自2017年12月6日起按本金19000元年利率17.031%计算至2020年6月16日,自2020年6月17日起按本金9000元年利率17.031%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仰永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1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4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0元,被告仰永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时间
2020-10-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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