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任海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01********9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2民终2385号 |
案号 |
(2020)皖1202执35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2020)皖1202民初8674号民事判决;二、任海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姜娟借款3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按照借款本金6300000元,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5月22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三、苏红丽对上诉借款本金300000万元与任海波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80元,均由任海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时间 |
2020-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