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722********22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02民初5909号
案号
(2020)苏1302执28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潘东、陶文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启东建筑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48207元并支付利息(以44820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1月2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44820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9-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23元,由被告潘东、陶文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时间
2020-10-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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